| 日常经济交往中,许多企业为了贪图方便,经常把一些空白结算协议、结算单之类的结算凭证,交给自己的业务员或者工作人员去进行对账。记者昨天从法院了解到,海盐县某饲料厂就碰到了这样的事,为此吃了大亏。
2005年初,经中间人蒋某介绍,海盐某饲料厂开始向海宁养殖户石某销售饲料,至2006年6月,石某拖欠饲料款39550元。为了结算这笔货款,2006年5月20日,饲料厂向蒋某出具了一份空白销售结算协议,并在经办人处写明蒋某的名字,让他去收取货款。然而直到今年3月,饲料厂仍然没有收到石某的货款。原来,蒋某拿到饲料厂的空白销售结算协议后,很快就跟石某结算了货款,但他并没有向厂里移交,而是把这笔钱占为己有了。于是,饲料厂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石某支付拖欠的货款。
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,饲料厂向蒋某出具了空白结算协议,应当认定蒋某是该饲料厂的工作人员,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,而石某向蒋某支付了货款,石某与饲料厂之间的货款就应当认为已经结算完毕,因此驳回了饲料厂对石某的所有诉讼请求,饲料厂只能在事后向蒋某追索这笔货款了。
|